一、保證責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保證責任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擔保之債不同于法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明確規(guī)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之債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并因此獲得經(jīng)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該擔保之債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對于夫妻一方無償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擔保人未從擔保行為中獲得利益以此幫助家庭生活,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經(jīng)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簡單來說,并不是所有的保證之債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當中的一方當事人瞞著另一半給其他人做擔保的,并且這種擔保是無償性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應該由擔保人自己承擔,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置。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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