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果,但是出借人應對借貸的合意和款項的交付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算去法院起訴,也法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欠錢不還而引起的糾紛,在法律上稱為民間借貸糾紛,即借款方與出借方存在借貸關系。按實際情況,欠債起訴是有用的。如果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生效之后,債務人還是拒絕償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強制執行,就算債務人暫時沒有償還能力,只有其一旦有償還能力,就可以繼續強制執行,直到債務人償還債務為止。另外,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償還義務而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無論被告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證據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可以起訴。如果知道并能提供被告的財產狀況,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然后再起訴,這樣有利于勝訴后案件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一方主張其與另一方存在借貸關系進而要求對方歸還借款,主張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一方,應對借貸的合意和款項的交付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應向法院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同時出借人應對借貸的合意和款項的交付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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