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
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二、民間借貸的利息是如何規定的
1.年利率在低于24%區間,法院支持;
2.在24%-36%區間,法院處于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
3.超過紅線36%,法院的強硬態度便立刻閃現,即不論何種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三、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不明怎么處理?
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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