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沒有約定月息還是年息是否可以主張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應該是沒有利息的。也就是說借款人無需給付從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之間的利息。但從起訴之日應視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開始逾期還款之日,故借款人從起訴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時止,需按支付相應的利息。
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若民間借貸中,出借雙方未在借條中對借款利息作出明確約定或未約定利息,事后出借人若要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為了避免產生糾紛,民間借貸過程中,出借雙方應約定好利息,切忌礙于面子忽略利息。
二、借條的有效期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三、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在借給別人錢的時候,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條,借條是對借款人的保障,在沒有任何糾紛的情況下,這個借條就是廢紙,但是如果有糾紛的情況下,這個借條就是法律證據,也是賠償的依據,所以借條一定要進行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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