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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作中,很多人對公司的設立存有疑問,比如有人想合伙開公司,但是這些人往往會疑惑是不是需要設立董事會,因為在很多有限責任公司是會設董事的。那么合伙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的嗎?下面律霸小編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開公司不需要成立董事會。合伙企業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伙協議來操作。
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不需要制定章程,只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如果比照著看,合伙協議可以看作是章程,有類似章程的作用和地位。合伙企業不需要設立董事會或董事,沒有股東會;也沒有嚴格意義的合伙人會議,不過,有關合伙企業的重大事項都需要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如果協議中約定是開會決定,那可以認為是合伙人會議就是權力機構。
一、合伙開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合伙開公司事務的執行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2、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5、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通過對合伙開公司應具備的條件和合伙開公事務的執行來看,我們明確知道,對于合伙開公司需要成立董事的嗎這個問題,我們的答案是否定的,是不需要設立董事的,合伙企業合伙人之間訂立的合伙協議相當于公司的章程了,由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各項事務進行決議,無需再設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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