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可能我們自己并沒好的主意去成立一個號的公司或者是有時間去經營一個成功的公司,此時如果我們發現有好的項目或者是有好的公司時,就會想投資入股來賺取更大的利益。但是并不是說我們只要是交錢就可以成為一個公司的股東的,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的。下面,小編將就投資入股協議主體進行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 ,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投資入股協議主體資格有什么要求?法律如何規定?
(一)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雖然《公司法》并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
當前,各類國家機關被禁止經商、辦企業,也就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經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匯金公司即系經國務院批準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關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盡管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予以禁止,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嗬的《關爭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又有所松動,其第6條指出,“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此外,我國禁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作為股東設立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
為了避免因公司兼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為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做出如上禁止性規定,這也同《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本公司競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于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一般說來,想要取得投資入股協議主體資格是必須要有條件的,需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此我國法律對此還規定了一定的限制,在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夠成為一個公司的股東。所以熟知相關規定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投資入股協議既涉及到《公司法》的規定,同時也會牽涉《合同法》的規定,所以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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