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是否適用
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因醫療行為所引起的醫療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因醫療行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民事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所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此解釋出臺之后,很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均認為只要是患者到醫院就醫時與醫療機構所發生的糾紛,患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證明責任,即所有的證明責任均由醫療機構承擔。此種是理解是片面地、錯誤地。
醫療糾紛中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患者到醫院去就醫,除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外,還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例如:
1、病人指責病歷真偽的問題。
2、病人在醫院摔倒、財物被盜。
3、病人指責醫院未盡注意義務(護理不周、未給穿衣蓋被、送飯、保管等)。
4、侵犯名譽權、隱私權、處分權等等普通民事侵權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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