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適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問題是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一些人,對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理解往往有一個很大的失誤。他們只機械的理解“從受傷害之日起算”,或者“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的規定,但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一些患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時間受到的傷害,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已經受到了傷害,以為病就是那樣。不知道有可能是醫療機構的原因引起的。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醫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特殊行為,究竟是什么時間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并不是一般人都能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細把握。另外,知道或應當知道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二是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里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不能只僅僅理解為傷情的確診,還應理解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還應包括侵害人的確定。但是也應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一年,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訴訟時效內起訴的,可能會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其判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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