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由于某種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適宜在監內(或勞改場所)執行而需要改變執行時間或地點的變更程序。有的國家稱延期執行。
監外執行一般由原審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應及時收監執行。監外執行的時間,有的國家視執行場所不同而將其計算在刑期之內,而有的國家則將監外執行作為中止執行處理,不計算刑期。
在我國,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罪犯原所在單位協助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刑期屆滿的,不再收監,由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二、監外執行應該如何申請
1、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蹬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后登記表》,連同批準監外執行決定一并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后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申請監外執行前,需要準備好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證明。而且辦理監外執行手續,涉及到監獄、公安、法院、檢察院多個部門,一個小錯誤就可能導致整個申請程序重新辦理,但是罪犯的身體狀況沒有辦法堅持這么長時間。為了使罪犯早日得到醫治,我們建議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辦理監外執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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