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監外執行的疾病種類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三、監外執行收監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重新違法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5、辦理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或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綜合上面的介紹,監外執行是針對一引起特殊犯罪分子的情況。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監外執行收監的條件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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