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過錯鑒定有時間限制嗎,對結果不服怎么辦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鑒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說,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這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的。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解釋,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后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
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時限要求,《條例》第三十九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收到當事人申請的1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規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醫學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也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也就是說,患方向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至多在十五天內,一定能收到衛生局的答復。此外,《條例》第三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天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對于醫學會來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在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舉行鑒定所需的材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學會應當在自收到材料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為了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一個關鍵的環節,需要醫患雙方共同配合。《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材料。
根據上面所提到每一個環節的時限,可以設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條例》的要求來做,由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到取得鑒定書,最長的時間是75天。一般來說,衛生局都不會等到時限的最后一天才交醫學會鑒定的。醫學會接到衛生局的委托后,一般第二天就通知雙方交材料,并通知申請方交納鑒定費。一旦收齊材料,醫學會便在3日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出參加鑒定的專家。為了給專家充足的時間審閱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簽后的一個月內組織鑒定。總之,在以往的實際操作中,基本上在雙方交齊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鑒定結論交給委托方(衛生局或法院)。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這個環節上,醫方或患方有時候沒能按時交齊鑒定所需的材料,從而導致了整個鑒定時限的延長。因此,有必要在這里提醒鑒定的申請者和另一方的參與者,嚴格遵守鑒定的時效規定。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從相關的鑒定規則看,患者及其家屬在六十日內,就可以接到鑒定報告書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鑒定結論比較滿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該鑒定結論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再次做鑒定。當然,在申請再次鑒定的時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僅僅以鑒定結論對我們不利為由申請再次鑒定的,這樣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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