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也不工作來還怎么辦?
欠錢不還償還期限屆滿后,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勝訴生效后對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面對欠錢不還法院判決之后被告還是不還錢,不肯處理這類的事情時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到期之后主動跟法院申請強制判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欠錢不還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只要債權人有證有據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而對于欠錢者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及時的處理,那么還有可能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欠錢還錢是自己的責任,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
沒有欠條可以起訴嗎,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辦?有欠條怎么起訴?
別人欠錢不還怎么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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