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于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于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二、監外執行需要擔保人嗎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都明確需要保證人。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第十條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第十二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并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監外執行是需要有擔保人的,同時申請監外執行的罪犯還要提交由保證人簽署的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此外,實踐中對于申請監外執行的情況法律也是做出了相關規定的,能夠申請監外執行的情況主要有三種,具體是哪三種您可以從上文進行了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不妨登陸我們律霸網的網站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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