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罰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于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6、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
7、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8、進修、實習人員引發醫療糾紛,由其帶教老師承擔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
9、對醫療糾紛發生后,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托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制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
10、醫療糾紛結案后兩周內,責任科室負責人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就該醫療糾紛進行討論,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人數及承擔經濟處罰的比例數,連同“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行政處罰意見一并寫出總結報告相關管理科室。
11、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責任大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最終處罰結果。
12、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相關管理科室按照本規定通知結算中心,勞資科執行。對責任科室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科室經營收入扣除。對責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人工資、績效工資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證月生活費500元)。
13、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行政處罰,由院黨政班子研究決定。本規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處罰細則附后:醫療糾紛經評析委員會評定:可分為①可以避免,②存在缺陷,③不可避免三種
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1、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鑒定醫療事故的。
2、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醫療行為,給病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3、由其它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4、因醫院管理不善,醫德醫風敗壞引起,并導致嚴重后果。
存在缺陷引發的醫療糾紛1、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2、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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