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從此條可以看出:
逮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是有逮捕必要。只有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作出逮捕決定。
刑訴法第六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由此條可以推斷,如果證據還不夠逮捕的標準,在沒有收集到逮捕所要求的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報捕。
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五項”要求是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紀律約束,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只有對于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情形,也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被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訴法第五十七條“五項”規定情節嚴重,才能予以逮捕。而對于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也即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被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采取監視居住期間嚴重違反有關規定,也不能逮捕,否則有悖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證據標準。
綜上,小編認為,對刑訴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正確理解應當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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