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的期限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必須具備一個前置條件,即已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的確認權限專屬于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及其以上各級醫學會。在未經上述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認定之前,醫患雙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因此,對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而言,民法通則之“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應理解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為醫療事故時起計算”。同時,醫療事故認定是一個需經特定程序的鑒定過程,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為醫療事故的時間通常滯后于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或更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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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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