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有期限限制嗎
有,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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