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任審核后,由公安局局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批準,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居住通知書》。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法院和檢察院決定的監視居住,法院和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開始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或蓋章,并告知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法律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監視居住的發生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申請對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期限是多久
2021-03-12被撞做理療報銷嗎
2020-12-28兩個法律沖突怎么解決
2021-03-26公司減資股東是否承擔補充責任
2021-01-15離婚孩子探視權行使時間是多久
2020-12-18解除婚姻關系有什么條件
2020-11-15收集婚外情離婚賠償證據的方式
2021-02-28管轄異議有時間限制嗎
2021-02-10車禍死亡賠償有什么標準
2021-02-14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嗎
2021-02-19購買回購房時的證件在哪里辦理,辦理流程是什么
2021-02-25保障性住房在沒辦房本前可以抵押嗎
2020-11-13贍養老人能否以提供住房為準
2020-12-09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3交通事故對方不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1-01-04保險理賠流程介紹
2020-12-17保險理賠需帶哪些材料
2021-01-07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包含有哪些呢
2021-01-06保險理賠多久到賬
2021-02-1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B)范本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