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正確理解和應用過失相抵原則,分析主觀過錯、原因力和賠償責任比例之間的關系
過失相抵是民事侵權案件的一般原則。根據過失相抵原則,被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過失相抵原則,是先假設一個損害事故的總過錯為100%,然后對雙方的主觀過錯大小作出比較,以劃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抑或同等責任,再進一步據此確定賠償責任比例。因此,主要責任抑或次要責任這種說法是雙方過錯程度比較的產物,凡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者,必有人承擔次要過錯責任相對應,在只有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是無所謂主次之分的。不過,只有一方過錯的情形,如果系多因一果,仍可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因為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時,事故發生的原因力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過失相抵原則中,比較原因力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因素,但是原因力的影響具有相對性,主觀過錯程度才是主要標準。其具體表現是:雙方過錯程度無法確定時,以原因力的大小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比例;雙方過錯程度相等時,各自行為原因力的大小對賠償責任起“微調”作用,賠償責任可在原因力相差懸殊的情況下適當調整,成為不同等責任;當賠償義務人承擔主要或次要過錯責任時,原因力仍然起“微調”作用,即原因力相等的情況下,依據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原因力不等的,適當調整賠償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說的“微調”,應該只是表明原因力對于最后確定賠償責任比例的影響相對小于主觀過錯而已,并不是微不足道的意思。
患者到醫療單位治療,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在主觀上一般不會有什么過錯,醫療單位往往是唯一的過錯者。但是,完全因醫療單位方的原因而造成醫療損害的情形也很少見,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體質與醫療過失共同發生作用導致事故的則多見,多因一果是醫療事故的常態。這樣,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就應當對醫療損害發生的原因力進行分析,確定醫療單位方的過失行為是否屬于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然后以主觀過錯為基礎,據情確定賠償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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