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國刑事法雜志【寫作年份】2008年【正文】器官移植技術的應用為人類帶來無盡福音的同時,也誘發出各種關聯犯罪。我國刑法對器官移植的關聯犯罪未作出明確規定,因而如何積極應對成為一個困擾我國刑事理論、立法和司法的棘手問題。一、器官移植關聯犯罪從各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器官移植行為主要涉及以下幾類犯罪。第一,違反知情自愿原則的器官移植犯罪。器官移植以供體真誠同意,自愿捐獻器官為前提條件,如果違背供體的知情同意權,采取暴力、脅迫、麻醉、欺騙或其他違背他人意愿的方式進行器官移植則屬于違法行為,理應受到刑事制裁。依照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將該類犯罪進一步分為強制類、盜竊類和詐騙類犯罪。強制類犯罪主要表現為強制或脅迫摘取罪犯、戰俘身體器官的行為,盜竊類犯罪主要表現為擅自從植物人或尸體身上摘取器官,詐騙類犯罪則主要表現為欺騙植物人、老年癡呆癥患者、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而挖取其器官的行為。對此各國刑法均不同程度地作出了刑事規制,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20條就規定了“為移植而強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組織罪”,其第1款規定,為了移植,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強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組織的,判處4年以下剝奪自由,可以并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工作的權利。第2款規定,明知他人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或者在物質或其他方面從屬于犯罪人而實施上述行為的,判處2年以上5年以下剝奪自由,可以并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工作的權利。(法國刑法典》第5163條規定,事先未按照《公共衛生法典》第671一3條規定的條件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在成年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處7年監禁并處70萬法郎罰金。第2款規定,不遵守(公共衛生法典》第671一4條及第671一5條所規定的條件,從捐獻器官的未成年活人身上或者從受到法定措施保護的成年捐獻器官的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處相同之刑罰。《丹麥刑法典》則專門針對那些可能侵害植物人、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合法權益而獲取器官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罰懲治措施。第二,違反信息規則類的器官移植犯罪。為了保護供體和受體雙方合法權益及保障正常醫療監管秩序,各國法律都要求醫生或醫療機構遵守一定的信息規則,要求有關器官移植手術及供體、受體身份有關的信息都要妥善保管以免外泄。通常來看,這類犯罪會涉及非法信息公開罪和提供虛假信息罪兩種罪名,前者是指對信息負有保管責任的醫生或醫療機構非法篡改或公開信息的行為;后者是指器官移植的醫生或供方故意隱瞞某種不利情況而告知虛假信息的行為。不少國家的器官移植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有必要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如日本199年修改的《器官移植法》第13條規定了保守秘密的義務:“取得前條第1項許可的機構或者其干部和職員,以及相當于上述身份的人員,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泄露執行器官中介業務時結識的當事人秘密。”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3條也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第27條繼而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部分國家在刑事立法中則明確將其上升為犯罪,如在新加坡和韓國,非法公開供體、受體醫療信息以及非法篡改或銷毀其醫療信息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非法信息公開罪。在俄羅斯和芬蘭等國家的刑法中便明確規定了“提供虛假信息罪”。第三,無資質類器官移植犯罪。所謂無資質類犯罪主要是指欠缺實施手術所必需的醫療資格和能力,沒有得到合法授權而私自進行的器官移植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便是非法行醫行為。對于無資質類的器官移植行為,各國立法均明確予以反對,如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條規定,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2)有滿足人體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設備、設施;(3)有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4)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其他諸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則明確視其為犯罪,如意大利法律規定,未取得合法授權而非法實施器官移植的,判處12年監禁,并處2年以下禁業。法國法律規定,未得到批準的機構或醫師開展摘取、移植器官或組織,或保存、轉接組織、移植器官的,判處2年監禁并處3萬歐元的罰金。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器官移植法也規定,違反摘取手術安全性的要求,未按規定在許可醫院以外進行此類手術的,處以2年徒刑或科以240日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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