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卻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委托進行其他醫療鑒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要求提出該申請一方預交鑒定費。”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后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為使法律法規漸進統一,《高法意見》最新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3賠償數額。對此《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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