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的定義及概述
醫療糾紛特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對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其后果和原因產異議時所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狹義的醫療糾紛特指醫療機構在為患有某種疾病、傷痛或功能障礙的患者提供單純的診療康復服務過程中,出現了不良后果,由此產生異議引發的爭議。廣義的醫療糾紛還包括醫療方與要求健康檢查、免疫接種及其他特殊服務的就診人之間因對醫療服務及其后果和原因產生分歧引起的糾紛。根其原因,醫療糾份有其自身的以下特點:
1、醫療糾紛特指發生在醫患雙方間的糾紛。這里的“醫方”主要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僅指醫護人員,還包括醫療機構中負責管理和后勤的工作人員,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以醫生名義行醫的不在此類(農村中常見的赤腳醫生)。這里的“患方”不僅指患有某種疾病、傷痛或功能障礙的患者,還包括并未患病或受傷,只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健康檢查、免疫接種及其他特殊服務的就診人員,以及當上述就診人員發生殘疾或死亡時,與他們有撫養或贍養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2、醫療糾紛的客體為生命權或健康權(或者是生命權或健康權引發的相關權利)。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分歧總是圍繞著在醫療活動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醫療行為的損害,以及這種損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開的。也就是說,醫療糾紛是圍繞該醫療行為是否實施了錯誤的診斷、和操作上的不當等醫療行為,并且該錯誤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患者出現了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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