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一年半后,原告在解放軍某醫院住院治療時,被該院診斷發現有紗布遺留體內并手術取出。經省、市、縣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三級醫療責任事故。據此,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14萬余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即入住被告單位治療,被告作為醫療單位應當盡職盡責,嚴格按照醫療的有關程序進行合理治療,但被告未執行查對制度,違反醫療操作規程,導致紗布遺留原告體內,引起局部感染并形成竇道,構成醫療事故。判處醫院賠償患者2萬余元。
【評析】按照《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醫療關系是一種非典型的契約關系,是指醫院與患者之間就患者疾患的診察、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關系,通常稱之為醫療服務合同。患者到醫院掛號,表示該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在醫院和患者之間產生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的要求,如果醫院一方在醫療過程中,因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技術事故或者醫療差錯,損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從過失醫療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看,醫療事故無疑又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患者劉某人身健康受到的損害是現實存在的,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同時,劉某的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后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也是事實存在的。
再次,因人身損害給劉某及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事實存的,都是醫方的醫療違章行為所致。醫療機構存在主觀過錯,根據規定醫療事故責任的歸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而,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作者:贛縣法院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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