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羈押立即放人嗎
對于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這是法律直接規定辦法,現實中還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等更為常見的方式處理。
二、刑事案件中超期羈押怎么辦
1、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锻ㄖ芬螅鐣髁x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既要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必須始終堅持依法進行訴訟,認真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2、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對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通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要及時辦理換押手續。在偵查階段,要嚴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6條或者第127條等條款的規定,并應當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1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規定的,不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锻ㄖ芬螅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凡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充分發揮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另外,為了盡量杜絕超期羈押這種現象的發生,我們必須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危害的嚴重性,才有可能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家屬被公安機關帶走后應該如何處理
2020-12-05解除抵押需要擔保公司出面嗎
2021-02-23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區別?
2020-12-11探視權能接走住幾天嗎
2021-01-07借貸糾紛夫妻是否共同賠償
2020-11-15口頭約定產生糾紛是否屬于合同糾紛
2021-02-14離職后公司扣工服折舊費違法嗎
2021-02-16預約合同可否被強制執行
2021-03-23老人超市摔倒應該誰負責
2021-03-24違反競業限制會坐牢嗎
2020-11-10患病職工合同期已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2020-11-17遭遇口頭辭職該怎么辦
2021-02-02裁員補償標準怎么算
2020-11-12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內容
2021-01-02投保人身保險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1-01-14人身保險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樣的
2020-11-08貨車沒有道路運輸證出事故可不可以報保險
2021-02-27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怎么理賠
2020-11-16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何入手
2020-11-2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什么內容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