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4條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4條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6條在刑訴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訴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7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延長2個月
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1款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訴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詳見上述)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說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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