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法撤銷權規定是什么?
企業破產法撤銷權規定是如果存在著債務人惡意損害原來的債權的行為的話,那么國家是可以進行一定的撤銷權的。
(一)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即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由于該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過侵權損害賠之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追回財產。
(二)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是指破產債務人將本屬于破產財產或權利的以無價或幾近無代價的方式過度給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無償轉讓財產,如增與,
2、放棄財產或權利,作為的放棄,如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作為的放棄,如對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
3、對外提供無償擔保。
二、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為。
非正常交易行為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過低價格與他人進行交易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為。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可撤銷行為。判斷非正常壓價的標準,從理論上講,應與出賣時的市場價格水平大體相當。在實務中,應考慮在市場經濟中,存在市場交易的風險性,對于稍低于市場價格的出售行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銷。但出售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格0.7以上則應視為過低價格。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在英國破產法上稱“過低價值交易”,規定稱,與他人進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約因,或與他人進行交易中,對方提供的約因價值遠遠低于公司在錢或金錢價值方面提供的約因,均屬過低價值交易,可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偏頗行為。偏頗行為是大陸法國家的用語,指債務人在臨界期間內實施的,使個別債權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債權人的行為。在英美法國家稱為優惠行為。該行為撤銷的理論依據是保護債權人地位的平等,具體包括
1、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2、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于一些企業方面的撤銷權的規定并不是特別的了解,但實際上如果說企業面臨著破產,還有就是存在著一些惡意的債權的行為的話,那么可以行使一定的撤銷的權利,將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撤銷成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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