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清算需要繳清認繳資本嗎?
需要,股東需要補足認繳的出資額,這個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根據《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為旅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實行注冊足本認繳制可以隨意填寫注冊資金嗎?
注冊資本虛高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強制性監管的放松意味著企業和投資者自己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因為自己認識不夠引起的風險,可是要自己承擔的。
認繳制沒有改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
認繳不等于不繳,早晚都還是要繳,注冊資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個空洞的數字。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和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破產清算人可以由公司自己指定人員組成,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指定工作人員或者是公司的股東等構成,需要對公司的財產、債務、債權等進行登記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等,在清理完畢后,需要對稅務、欠職工薪酬等支付完畢,然后辦理注銷。
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年限是多久?
公司破產清算費用大概多少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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