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立法上劃分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犯罪的性質,即是普遍刑事案件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輕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案件的涉及面和影響的大小;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體系中的地位,工作負擔的平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除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都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基層組織,數量多,頒布廣,離犯罪地近,將絕大多數的普遍刑事案件劃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就地審判案件,及時、公正地處理案件;另一方面則便于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便于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法制宣傳。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定是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質嚴重、案情復雜、影響較大或者處罰較重的刑事案件,其審判必須嚴肅慎重。因此,將這些案件交給水平更高、經驗更豐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更好地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體系中級別最高的一級,由于它負責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理,復核死刑案件和核準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以及對全省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因此,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能是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它擔負著監督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責,并對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和核準死刑案件。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只能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切實保證案件質量和審判的公正、合法,樹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在級別管轄中,如果遇有被告人犯數罪,按數罪中各罪的性質、影響和可能判處的刑罰,分別屬于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時,由于要數罪并罰,應當一案審理,且案件的級別管轄應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辦法,由相應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除此之外,在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之后,《刑事訴訟法》第23條又對必要時的級別管轄作了變通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也即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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