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申請破產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二、什么情況下破產申請會被駁回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后,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該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過對破產申請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假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的規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后重新提出破產申請。
2、受理后駁回破產申請。
由于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實質審查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實際上不存在破產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機會通過進一步審查證據和了解情況,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后,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債務人申請破產一般是向法院提出,不過有些情況下可能提出了破產申請之后會被駁回,因為并不滿足破產的條件。而這也是避免出現債務人通過申請破產的方式來惡意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出現。另外,在申請破產的時候要求按照上述內容,由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材料,這樣才能供人民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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