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的注意事項
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移送管轄是為適應審判實踐出現的特殊情況,法律對級別管轄所作的靈活性、變通性的規定,使得上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案;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案,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
但是必須注意:
第一,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二,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統計檢察院;
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為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審理;
第四,基層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
第五,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法院管轄的,應全案上移。
目前,我國的一些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反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受理訴訟的現象,這造成了審判實務中管轄上的無序和混亂,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嚴肅執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造成管轄無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復雜的,但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不夠完善無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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