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人有哪些要承擔的義務
1、債務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債務,但保人有義務代為償還;
2、應當公布所擔保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對是否提供擔保給予答復;
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等。
二、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區別有哪些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這里作為擔保人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可以在本身的債務協議之外,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債務合同中,加入相應的擔保條款,而擔保人在該債務協議中也要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蓋章。而要是法人作為擔保人的,要求具有相應清償債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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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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