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2-34條,《民訴意見》第6-32條)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24、25條,《高法解釋》第5-14條)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3、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7-19條)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保證人的權利有哪些,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2020-11-26房屋分租合法嗎
2020-12-14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機構有哪些
2021-01-26兩個公司合并怎么處理
2021-02-10立約定金與主合同定金不同違法
2020-12-04調解離婚如果不同意需要本人去嗎
2021-03-22夫妻離婚后因為共同債務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2021-02-20訂婚一個月可以退婚嗎
2021-01-04買賣二手房違約法院調解要多長時間
2021-02-16交通事故誤工費怎樣求償
2021-03-21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2020-12-23什么是瀆職侵權罪
2021-02-14裝修事故免責合同是否能夠免責
2020-11-09顧客在超市受傷誰賠償,顧客在超市受傷的相關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03抵押物被另賣他人怎么辦
2020-12-26人壽保險理賠所需哪些材料
2021-02-24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什么
2021-03-02車禍受害人對保險公司賠償不服該如何處理
2020-12-19人身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2020-11-21報保險需要出示駕照嗎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