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
1、性質不同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系,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系。在這兩重債務關系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系,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系,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構成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必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與第三人有代為履行的約定,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如果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第三人主動代為履行債務的應征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承諾,或者與債務人訂有代為履行合同債務的協議。
3、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債務時,不能以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理由進行抗辯,此時應視為第三人拒絕履行,而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不管是在債務轉移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其實都是涉及到三方的當事人。然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之后承擔一部分債務,此時原債務人可能已經退出了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僅僅是第三人幫助原債務人來清償債務。而之后就算第三人反悔不清償了,對原債權債務也不負任何責任。債權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必須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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