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涉嫌犯罪應由哪里的法院負責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除外)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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