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管轄錯誤怎樣救濟
刑事訴訟管轄權有異議的,一般由法院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案件當事人是沒有異議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六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有幾種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管轄權地怎么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24條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
(2)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住所地。司法實踐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眾更加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群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或者管制,而應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刑事訴訟管轄權有異議的,一般由法院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案件當事人是沒有異議權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較大火災事故如何處罰
2021-03-22監察人員能否進入強制措施場所取證
2021-03-07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省還是市制定
2020-11-23老字號如何申請注冊
2021-01-30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哪些費用
2021-02-07房產拍賣的條件有哪些
2021-01-18丈夫因無性婚姻鬧離婚 起訴能否判離
2021-01-05沒有領結婚證要離婚,小孩怎么判
2021-01-18結婚自由的保護措施有什么
2021-03-16基層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中院管轄嗎
2020-11-11財產保全是名下所有財產嗎
2021-01-29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2020-11-16約定競業禁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1工資發兩張卡工傷賠償怎么認定工資
2021-01-12若公司倒閉該如何賠償員工
2021-02-12投資理財保險的定義
2021-03-03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賠償案
2021-01-28人身保險合同中止后可以繼續嗎
2021-03-12單位能否為其員工投保人身保險
2021-01-05車子被撞是理賠中心定損還是保險公司定損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