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向訴法院提出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見于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據本法條,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
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的制度。
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當事人。
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執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異議人:
貴院年字第號民事訴狀收悉。異議人認為貴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理由如下:
據此,貴院應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________的人民法院。請核準。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異議人:
年月日
注:
1、本異議書供提起管轄權異議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異議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異議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管轄權異議幾日內上訴相關內容,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如果過了上訴期,是不能再提起上訴的,對于管轄權異議的上訴,需要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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