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關系存續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說這種債務是屬于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為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婚后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后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并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并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為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并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7、 其他的應當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中一方因為滿足自己而欠下的債務,即不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夫妻中一方因為侵權而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其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則為共同債務,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損的,則為個人債務;夫妻中因為違法而欠下的債務;夫妻中有一方因為非法經營而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確反對的應當為個人債務。
二、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是否違法?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有些夫妻因為不愿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為,都應該認定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禁止性規定,即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為。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認定個人債務的主要參考標準絕對不是是否已經結婚,有些人在結婚后所欠的這些錢跟配偶都是沒有任何關系的,債權人找不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還錢的這種行為也沒有法律依據。但是不是個人債務,應該通過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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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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