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一直沒有涉及。而在國外一些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以及日本等,還有我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在刑事訴訟中對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規定。由于我國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當事人刑事訴訟中如果認為司法機關的管轄錯誤或不適當,卻無法提出自己的意見,使管轄權異議問題得不到解決,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及時進行。筆者認為應該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現實,結合相關國家或地區合理、成熟的經驗,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制度,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的不同,所以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定義與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管轄權異議的定義也有所不同;另外,由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相關國家或地區存在差異,必然導致我國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與相關國家或地區規定的差別。這里筆者嘗試著給我國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下一個定義:在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建立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是刑事訴訟程序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訴訟中必須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對犯罪進行管轄。一方面,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對刑事管轄權作了具體劃分,賦予了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管轄犯罪的具體權能,這正是從積極的角度實現國家對犯罪進行程序性的管轄。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制度,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司法機關錯誤或不適當行使管轄權的行為,使司法機關管轄權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則,保證刑事訴訟程序合理啟動、規范運行。①
(二)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是保障人權的有效手段
1、建立刑事管轄權異議對保護被害人的意義。在刑事訴訟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二者)的犯罪行為是真實的,那么此時被害人的權利比二者更應該受到保護。如果司法機關的錯誤的管轄權有可能導致二者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被害人應該提出管轄權異議,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被告人搶劫了被害人的巨額財產并導致被害人重傷,在此情況下,應由中級法院進行管轄。假如此時基層法院進行了管轄,則可能使被告人獲得比較低的量刑,那么對被害人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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