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情況下,一些朋友之間的借錢或者生意伙伴的流動資金周轉欠款以及項目尾款收付等等有各種隱患問題潛藏著,這些條條款款離不開人民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社會上一些老賴就仗著對方不熟悉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常識,埋下種種陷阱漏洞,使他人上當受騙,造成款物無法追回。
借條和欠條的主要區別有:
1、借條是由出借人借給借款人借款時候成立的一種債權憑證,可以視作簡化的合同。
2、欠條是由欠款人向債權人履行還款債務時候成立的一種債權憑證,只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對欠條產生的原因則無法表明。也就是說起訴后,借條可以證明全部情況,而欠條在對方否認辯解的時候,必須用其他證明欠條的形成事實。
3、借條的時效性和欠條相似,按照《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的計算是從已經表明的還款時間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這個時間是3年,已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和欠條在還款日開始計算時效。
4、未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的,從那時開始計算時效,同樣是三年,但是如果借錢方在給出借條之后20年內一直不要求追回錢財,那么超過了20年的,則借錢方將會喪失掉起訴的權利,此時法院是不會給予保護的。
5、然而未注明還款日期的欠條依然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借錢方在可上訴期間一直未想欠錢人主張收回欠,未實行上訴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會從借錢人收到欠錢人所寫的欠條日后面一天開始重新計算”。
6、另外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經過雙方簽字蓋章認證,可以將過期借條或欠條重新確認,這樣材料依然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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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換“欠條”,新擔保人不知情能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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