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何選擇
2003年12月4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沒有象2002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時給醫療行業帶來直接而強烈的震撼,但是對于《解釋》是否適用于醫療糾紛訴訟,存在不同的聲音,形成不同的醫療訴訟選擇。贊成-者認為它規范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確保患者的損失能夠得到最大程度補償;反對者認為,如果該解釋適用于醫療糾紛,《條例》將在司法審判中將被架空,而且會出現是事故賠償少,不是事故多賠償的滑稽悖論,而且會興起第三輪醫療訴訟高峰。作者認為雙方的觀點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結合醫療管理和司法實踐,分析《解釋》適用于醫療糾紛的弊端,作者認為該解釋不適用于醫療糾紛訴訟。
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醫療事故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來說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是根本不是一個概念,這個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醫療事故發生之后也有可能會對人身造成一些損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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