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門診醫療的透明度。
加強醫護、患、媒體三方面的溝通,是增強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項診療收費標準,各科室專業技術情況,專家出門診的時間,檢查地點、時間、注意事項以及作息時間、聯系電話等,均應讓患者清楚
(二)嚴格門診規章制度的管理。
醫療活動是在各種規章制度控制下有序運行的,如消毒隔離、操作規范、病歷書寫、文明用語等,不能只流于書面或形式,要求門診全體醫護人員都必須認真履行,規章制度是醫療安全的保障。
(三)提高門診醫療質量是預防糾紛的關鍵。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鑒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后果,鑒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系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司法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進行,且一般只能鑒定一次。對于爭議較大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醫療機構怎樣防范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后要能夠第一時間正確處理好?,不能夠隱瞞或是逃避等等,這都是不合理的做法。醫療糾紛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正確、有效、高效的解決,為了對自己有利最好與律霸網律師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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