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證人應否對變更后債務承擔責任,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叫保證人。
保證人,就是對他人的債務做保證的人,保證還錢,不還保證人還。保證人保證的,就是債務。債務是指所欠的債,是要還的。很多情況下,為了保險起見,是需要提供保證或者擔保的,這樣才會放心地將錢借出去。
所謂保證,是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協商必須訂立的字據或合同,在借款給債務人后,如果債務人到期不還或還不了的,可依據字據或合同保證人承擔一部分責任。保證人一旦在字據和合同上簽字就視為依法生效債務關系。
原先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三個人在現場共同協商,沒有任何不良問題的情況下,在字據和合同上簽字并依法生效,后因債權人其它原因或債務人其它原因不得不協商變更,訂立新的字據或合同。
新的字據或合同是債務人和債權人共同協商,沒有任何不良問題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在新字據或合同上簽字,這明確提示舊字據或合同正式失效。
訂立新的字據或合同時保證人不在場,在保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舊字據或合同就這樣被債務人和債權人變更了。在到期還款的時候,債務人應種種原因沒法還債,債權人只好找保證人還債,或者債務人把債務推給保證人,這時保證人不應該為新字據或新合同承擔擔任。
背負債務之人,與享有債權之人,將保證人排斥在外,單獨簽訂新的借款合同或者立下新的字據,這種情況,保證人不應對新債務字據或合同承擔責任,因為新訂立的字據或合同上沒有保證人簽字。
保證人在新字據或合同上沒有留下任何保證方式,保證人不應對新債務字據或合同承擔責任。
未約定擔保方式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保證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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