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要是對于其中內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進一步了解,建議您及時尋求律霸網在線律師的的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2021-03-18行政訴訟維持判決之作出必須同時滿足什么條件
2021-01-14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30軍人轉業費是共同財產嗎
2021-03-21涉外婚姻中介公司違法嗎
2021-03-24債務融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2021-01-07反擔保(保證)合同
2020-11-16酒駕摩托車追尾全責不賠償怎么辦
2021-02-26合伙企業可以適用破產法嗎
2020-12-17未領結婚證同居 能向法院訴訟離婚嗎
2020-11-19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成年被扶養人的界定
2020-11-29離婚協議中六種無效的約定
2021-02-12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移送管轄
2020-11-14做交通虛假鑒定的后果
2021-01-27輕微傷可以自訴嗎
2021-02-03房屋中介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2021-01-03調崗通知范文
2020-12-15分析 家庭財產保險為何難進百姓家
2021-01-21增強保險監管手段
2020-12-16跳槽去另一個公司保險基數怎么算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