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的有關程序和方式
詢問證人的有關程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于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于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這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將這種情況記人筆錄。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言的,應當允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證人寫出書面證言。
詢問證人的方式
首先,核對證人的基本情況,確定無誤后,告知來意,指明其有如實作證義務;同時指出偽證和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好思想工作,要求證人如實提供證言。
其次,在詢問時,應先讓證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作系統、詳細的敘述,檢察人員根據證人敘述,對不清楚、有疑問和有矛盾的問題進行提問。對證人的提問應當簡明、清楚,不得有提示性或引導性;不得模棱兩可,使證人無法回答。詢問聾啞人應有手勢翻譯人,詢問少數民族的證人應有翻譯。詢問不滿18周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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