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醫療過錯行為
醫療過失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上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關鍵在于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和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可以給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后果,無論這一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如何,都已經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這一損害是患者到醫療機構尋求治療時由醫療機構附加給患者的。因此,醫療機構有責任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對患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
二、醫療過錯行為有哪些
(一)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后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二)違法就是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后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三)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采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系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為的侵權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三、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在認定醫方過失時,還有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對其影響的問題。
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于醫療判斷的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有學者認為,此并非有意減輕醫方的注意義務,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為判斷標準,不過在因緊急情況而無法注意時,免除醫方責任的承擔。所謂醫療嘗試,是指任何醫療行為雖均具有抽象之威脅,醫學理論更要依賴新的藥物嘗試或技能實驗才能發展。這時,常有相當的“未知領域”的存在。醫生在此未知領域,當負注意義務。因此,醫生在進行新的醫療嘗試時,除經患者承諾外,還要對患者的癥狀、體質、醫院的設備、醫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實驗及可能的危險,均應先慎重考慮,并應提供周全的應急設備,否則,將難逃過錯之咎。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醫療過錯一般可以分為主觀上的錯誤,或者是由于主體上的一些過錯。或者是由于一些意外所發生的。當具有了犯錯事實,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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