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收集范圍雖然因為各個案件的情況與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但是從總體來說,只要是與案件事實存在聯系、并且可以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都屬于收集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有關能證明案件對象的事實;
2、肯定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
3、否定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材料;
4、其他與案件處理有關的一切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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