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辦案人員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必須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向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了解案件事實,是辦案人員收集證據,了解案情,證實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當向辦案人員如實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不得拒絕,這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的法定義務。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而故意隱瞞不說,或者故意提供虛假的情況都是違法的。哪些屬于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呢?“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就是因為親眼看到犯罪行為發生,親耳聽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敘述實施犯罪行為或被犯罪行為侵害的過程,因而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通過報紙、電視等或者通過道聽途說而得知的有關案件的情況,不屬于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沒有作證的義務。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也并不是每人都可以作證。根據法律規定,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都不能作證。這里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生理上有缺陷,而且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所知道的情況的人不能作證。如眼睛色盲,辨別不清什么顏色,高度近視看不清,耳聾聽不清等,都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所看到、聽到的情況。二是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如正在發病期間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維和識別事物的能力,因此對于人和事物辨別不清,也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不能正確說明所聽、所見情況。三是年幼,也就是未滿14周歲,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未成年人,不能作證。因為年紀小,心理、生理發育都不健全,還缺乏正確表達意志的能力。只有能夠分清是非,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正確說明自己看到、聽到的情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證。上面所說的三種情況,能不能辨別是非,能不能正確表達,是決定上述人可不可以作證人的關鍵性條件,也就是說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但只要能夠分清是非,能夠正確表達,仍可以作證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犯病期間,或者雖年幼,但發育早,有分辨是非和正確表達意志的能力的,都可以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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