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與本案有關并且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證據材料;
(1)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并附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患者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最后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3)患者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提出賠償下列費用應提供相關證明:
①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門診的病歷和有關醫療費用的憑證、補充營養以及需要繼續治療的醫院證明;
②誤工費:患者因醫療事故減少收入的證明;
③陪護費:在住院期間確需人護理的醫院證明;
⑤殘疾用具費:醫療機構證實因殘疾需要配置殘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的證明;
⑥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用補助標準計算;
⑦被扶養人生活費:需提供被撫養人與申請人關系的相關證明以及被撫養、贍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
⑧交通費:乘坐交通工具票據;
⑨住宿費:住宿票據;
⑩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的死亡證明或患者經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
(4)參加處理醫療事故的患者近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5)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6)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相關知識:
(1)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鑒定機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3)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就當終止處理。
(4)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大家看完之后就清楚了。如果出現類似的情況就需要根據相關的規定來準備材料進行法律上的訴訟,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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