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互相將本方準備在庭審中舉出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公開,以固定證據材料,明確案件爭點。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在外省市且所委托訴訟代理人之住所也非在上海的,應當在開庭審理五日前將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送達到對方當事人和審理案件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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