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報告時限有何規定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怎么處理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
1、它不屬于當事人協調處理的范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后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鑒定的由雙方共同委托鑒定。鑒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并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并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鑒定、鑒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準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它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解決的程序。盡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后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于理不通。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序進行,它不屬于申請處理程序的范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于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鑒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采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于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鑒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除專屬于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在發生了重大的醫療過失之后,醫療機構應及時向當地的管理部門進行報告,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時間為12個小時以內。發生重大的醫療過失,相關的衛生行政部門與法院會直接對過錯方進行處罰,它不再適用于醫院與患者協商處理的程度,如果過失情節嚴重,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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